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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各级纪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5-09-22 21:45:10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责任编辑:林雯晶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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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邵武市水利局局长刘春楠、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兼水土保持监督站站长朱家发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4年1月至3月期间,刘春楠、朱家发违反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同城宴请、虚构接待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聚餐或公款私请等。刘春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朱家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现任职务。

2、顺昌县食品公司经理应运兴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3年至2014年,应运兴在担任顺昌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人期间,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款购买香烟、虚构接待费,违规组织聚餐。应运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浦城县粮食购销公司总经理吴子徳公款购买购物卡、土特产、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3年,浦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用公款购买购物卡、土特产;2014年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浦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违规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吴子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光泽县医院院长、党支部副书记张求水违规领取津补贴、公款送礼等问题。张求水在任光泽县医院院长期间,以多种名义违规领取奖金补贴,用公款购送礼品,单位违规多收费。张求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5、政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主任科员龚小华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龚小华在任科技局局长期间,对审计发现提出的违规超标准购置公务车辆的问题不整改,并继续使用该车至2015年3月。龚小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龙岩市纪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龙岩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教导员陈卫民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自2014年10月起,陈卫民多次私自驾驶牌号为闽FR6802的公车上下班,并用该公车搭载其妻上下班。2015年6月23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给予陈卫民党内警告处分。

2、永定区坎市司法所所长陈金娣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5年4月27日下午,陈金娣未经永定区坎市司法所同意,私自将牌号为闽FEU073的警用车辆开回新罗区家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6月12日,永定区纪委给予陈金娣党内警告处分。

3、上杭县临江镇东南社区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上杭县临江镇东南社区违反相关规定超标准发放加班补贴。2015年6月7日,上杭县临江镇纪委分别给予东南社区党支部书记蓝振能、主任李世标党内警告处分。

4、武平县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工会主席魏国贤违规公务接待、公款送礼问题。2013年至2014年期间,魏国贤先后13次用县教育工会经费违规接待与工会工作无关的厦门等地教师和客人,合计8657元。2013年间,魏国贤先后两次用县教育工会经费购买土特产用于个人送礼,合计3350元。2015年7月29日,武平县纪委给予魏国贤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公务接待及公款送礼费用。

5、福建长汀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李占斌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长汀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挤占成本费用,违规向职工发放各类福利补贴共计11.83万元;2013年至2014年违规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合计5.05万元。2015年5月24日,长汀县纪委给予李占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该储备库清退违纪资金,并由县粮食局撤销李占斌长汀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职务。

6、连城县莒溪中心小学校长俞土昌违规购买挂历、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俞土昌用公款2660元购买挂历进行发放。2013年底,俞土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方式,违规向莒溪中心小学行政人员发放补贴12920元。2015年1月19日,连城县纪委给予俞土昌党内警告处分,没收违规发放补贴12920元,追缴俞土昌报销挂历款2660元。

7、漳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林志坚、村镇建设管理站站长陈添春违规报支差旅费用问题。林志坚、陈添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2014年3月15日至17日到成都参加培训期间的费用1700元和2100元。2015年2月13日,漳平市纪委分别给予林志坚、陈添春党内警告处分,追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公款报销费用。

宁德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福安市司法局湾坞司法所所长刘其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11月15日晚,刘其春私自驾驶湾坞司法所执法执勤用车从湾坞镇前往宁德万达广场游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调查过程中,刘其春与他人串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2015年6月,福安市纪委给予刘启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个人承担公车私用及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厂长黄兴等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2013年10月至12月间,黄兴、肖郑平(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副厂长)、缪鸿(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办公室主任)、张春和(霞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工会主席)多次在公务接待中安排参与KTV高消费娱乐活动,并用公款核销费用11986元。2015年8月,霞浦县纪委给予黄兴、缪鸿党内警告处分,霞浦县监察局给予肖郑平警告处分;霞浦县水利局给予张春和警告处分。

3、福鼎市闽浙边界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主任吴丹萍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5年期间,福鼎市闽浙边界文化交流中心以午餐费、住宿补贴费、年货等名义,给干部职工发放津补贴合计140364元。2015年5月,福鼎市纪委给予吴丹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款项予以追缴。

此外,福建全省各县(市、区)纪委也陆续在本网通报当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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