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破浪潮头立 扬帆起航正当时 ——解读《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5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坚持改革开放、突出先行先试”为原则,提出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建设的30条政策措施,这是加快福建自贸区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强大引擎,也是深化两岸金融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福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有力金融支撑。 一、人民币跨境使用亮点纷呈 包括跨境投资、台湾地区同业拆借、境外人民币借款、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基金公司和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衍生品跨境交易、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主要亮点: 一是提出了账户管理新思路。根据福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将按“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先利用现有的人民币账户管理体系,办理各项自贸区创新试点业务,待创新业务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进一步研究完善福建自贸区账户管理体系。 二是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负面清单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凭区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为其直接办理跨境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并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服务。这意味着自贸区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使用结算流程将进一步简化,极大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 三是进一步拓宽融资主体和融资渠道。首先,在融资主体方面,允许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从境外融资,人民银行对境外融资上限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其次,在融资渠道方面,除了从境外借款外,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还可以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使用。这些政策的落地实施,将有利于区内金融机构与企业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四是创新基金公司、租赁公司、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管理新模式。在自贸区设立的跨境人民币投资基金,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在自贸区设立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和跨境资产转让,金融租赁公司可在境内发行、交易金融债券以及非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区内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在经营时间、营业收入与净流入限额等准入条件方面进一步放宽限制。 |
相关阅读:
- [ 12-24]福建自贸试验区129个行业向台湾居民开放
- [ 12-24]福建自贸区129个行业向台湾居民开放
- [ 12-23]福州自贸片区全省首创O2O办税模式
- [ 12-22]漳州首份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诞生
- [ 12-21]福州马尾自由贸易区 正式挂牌成立自贸区法庭
- [ 12-21]中韩、中澳自贸协定生效,福建将受益良多
- [ 12-21]福州马尾自由贸易区 正式挂牌成立自贸区法庭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