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人口可领居住证 和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依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照片以及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參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六大服务和7项便利,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七项便利指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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