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本月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今年底前全省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福建省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进行资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60%。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类救助对象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 各地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记者 何佳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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