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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3月1日实施 福建省法院多举措“反家暴”

2016-02-29 22:41: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提示《反家暴法》的有关规定,介绍我省法院反家暴工作情况,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据介绍,《反家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改变了以往反家暴规范散见于多个部门法的局面,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该法共六章38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亮点一:明确将精神侵害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反家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亮点二: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亮点三: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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