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社会民生 > 正文

《反家暴法》3月1日实施 福建省法院多举措“反家暴”

2016-02-29 22:41: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2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日,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提示《反家暴法》的有关规定,介绍我省法院反家暴工作情况,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据介绍,《反家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改变了以往反家暴规范散见于多个部门法的局面,彰显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该法共六章38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

亮点一:明确将精神侵害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反家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亮点二:凸显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同时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亮点三: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创设了告诫书制度

过去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常常是警察到现场调解后就不了了之了。现在《反家暴法》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规定,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亮点五:建立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为了让该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反家暴法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并且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同时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反家暴法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我省法院多举措“反家暴”

据介绍,在“反家暴”方面,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在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方面,全省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依法有效打击涉家庭暴力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考虑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手段、后果、过错责任、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平衡有效打击与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效果。继续推广涉家庭暴力案件民事审判“五环维权工作法”,充分利用禁止令、撤销监护资格、人身安全保护等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益。

省法院还成立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省法院推进反家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制定出台《全省法院反家暴工作2015-2017年的行动计划》,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法院增加至13家,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并通过全省法院打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专项指导工作联络机制,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全省法院反家暴工作。

此外,各地法院围绕促进和谐家庭建设,组建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合议庭,侧重探索涉家暴民事案件审判规律,强化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