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体育中心篮球场改为儿童游乐场所?县文体局回应
2016-03-09 17:17: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3月9日讯 近日,网友“4564”在《直通屏山》留言称,将乐县体育场的两个室外篮球场被改为经营性质的儿童游乐场。该网友质疑:“为什么公共场所改为经营场所?篮球健身运动的人该去哪锻炼呢?” 针对该网友的疑问,将乐县文体局向《直通屏山》发来回复称,由于县体育场位置较为偏僻,目前人流较少,2015年7月,经县政府研究,将县体育中心正大门东西两侧原拟建网球场、羽毛球场的空地,用于建设儿童游乐项目,并不是网友反映的将建成篮球场地改为经营场所。 将乐县文体局工作人员表示,县体育中心的空地改为儿童游乐项目,这符合《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场馆主体部分附属设施,包括除主体部分以外的室内附属用房等,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等条款的规定。 目前县体育场是否有篮球场地呢?将乐县文体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目前县体育场的室内篮球场已建设完成,待移交至县文体局管理后,即可向公众开放。“除有室内篮球场外,还有三个室外篮球场和两个网球场在建设中,建成后对外开放,将更好的满足广大篮球爱好者的运动需求。” 【网友留言】 网友“4564”:为什么将乐县体育场的室外篮球被人私自改成经营性质的碰碰车游乐场? 两个在室外篮球场,本来应该是给爱好篮球的市民健身打球的场所,为什么现在被人改成了小孩子玩的碰碰车游乐场?难道没人管?纳税人的钱建成的公共设施,就被人随便占用,用来收费经营?爱好篮球健身运动的人该去哪里锻炼身体呢?里面的室内篮球场不让人进去就算了,为什么室外的篮球场也被人占用,用来挣钱牟利?损害我们市民的正当健身娱乐权利?【详细】 【回复单位:将乐县文体局】 关于对“将乐县体育场馆的室外篮球场被私自改建成游乐场”的答复 《直通屏山》编辑部: 现就网民“4564”在东南网直通屏山栏目留言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近两年将乐县积极向上级体育部门争取体育建设项目,已陆续新建了七个城市社区多功能运动场,这些多功能运动场都设有篮球场地,建成后均已交付相关社区管理单位对外开放,基本满足篮球运动爱好者的需求。 将乐县体育中心是一个集体育、文化、休闲、娱乐、健身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场所,地理位置位于我县南郊,占地面积249.5亩,主体建筑由体育馆、游泳馆和大型体育场三大场馆组成,其他部分除室外体育场地外,还建成音乐喷泉、停车、娱乐、园林等群众休闲设施,目前,因地理位置相对偏僻,到体育中心活动的人员相对较少,为了吸引广大群众前往县体育中心健身及休闲观光,充分利用县体育中心场地资源,做旺县体育中心周边人气,2015年7月,经县政府研究,将县体育中心正大门东西两侧空地原拟建网球场、羽毛球场(因处风口、路边,不适合建设网球、羽毛球场)的场地用于建设儿童游乐项目。根据场地功能需求,目前县体育中心除有室内篮球场外,还有三个室外篮球场和两个网球场在建设中,建成后对外开放,将更好的满足广大篮球爱好者的运动需求。 上述情况符合2015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体经字〔2015〕36号)“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第二款: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和“第十一条第三款:场馆主体部分附属设施,包括除主体部分以外的室内附属用房等,可在不影响设施原有功能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商业开发。”等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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