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话费送手机不得暗限条件 2015年7月29日上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依法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永春营业厅进行检查,该营业厅外的LED灯广告牌上标有“预存399元话费,即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的字样,该广告未见其他限制性条件,店内亦未见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信息和限制性条件的宣传标语或其他相关材料。 店内工作人员称,用户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送iPhone 4S 8G手机一台,而在实际办理存话费送手机手续时,只有2013年12月31日前入网、单卡或合约到期前三个月且合约未生效、正常在网的联通老用户才有资格参与该活动。该广告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引起他人误解。经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处理,经营者接受相应处罚并撤除相关广告宣传。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永春联通宣传的“存话费拿手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引起部分消费者误解,误以为任何消费者都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可获得iPhone 4S 8G手机一台。有关单位对其的处罚应引起商家重视,在宣传广告时切忌误导浮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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