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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发布3•15典型案例:销售问题食品经营者最高赔偿10倍

2016-03-14 21:23:0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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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张立庆 师锐)今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我省法院近年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公布一批福建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对消费维权作出提示。据了解,近年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犯罪行为,制裁消费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省高院副院长谢开红通报表示,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920件1790人。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产品责任、商品房销售、旅游、餐饮、网络购物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共计21852件。

省高院发布了部分典型案件,案件中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涉及网络购物、食品安全、假冒烟酒、消费安全、虚假广告、霸王条款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案例一:酒店婚宴致消费者食物中毒 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2014年8月28日,赖如敏因举办婚宴向福建省悦丰大酒店有限公司预订酒席13桌,婚宴结束后,赖如敏及众多宾客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部分宾客入院治疗。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悦丰大酒店按照两道问题菜金884元的10倍计8840元支付赔偿。

案件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对提供帮助的也以共犯论处

2014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在龙海市榜山镇其家中屠宰、分割后,由被告人方某乙运至龙海市石码镇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将上述病死猪肉加工成“五香条”销售,被告人曾某某明知黄某某利用病死猪肉加工“五香条”,仍提供帮助。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黄某某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方某乙、曾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

案例三:从事代购药品的销售活动 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014年7月1日始,被告人邱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凤尾花园“铜锣湾”食杂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强骨力”等境外药品。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提醒,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销售上述未经批准进口或检验的药品,则可能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例四:产品宣传不得有“极品、最佳”涉嫌违法宣传得赔偿

2014年10月23日,陈未来在莆田市荔城区方东食品店经营的方家铺子(东大店)购买了9盒苏芡,外包装盒上写有“至优臻品”、“珍馐美味”、“极品苏芡”等字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方东食品店销售的“极品苏芡”中的“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违法宣传,导致陈未来对产品陷入错误认识,食品店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此外省法院提醒,《销售合同》“违约责任” 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不对等约定,属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尤其在食品消费时,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如果需要购买进口药品,建议到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有药品批文的合格药品;遇到权益被侵犯时,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等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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