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醒:营改增纳税人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04-21 12:15:2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4月21日讯(本网记者 王帅 通讯员 王宁然)随着5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营改增时间点的临近,税务部门和涉及纳税人各项衔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记者从地税部门了解到,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明确并提醒涉及纳税人要知晓的关键时点。 记者从国家税务局总发出的信中看到,4月30日前,所涉及纳税人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5月1日起,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5月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6月27日前,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信还就发票领用对营改增纳税人做出提醒: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所涉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5月1日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悉,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新增试点行业将涉及我省纳税人43.78万户,年营业税规模达740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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