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味精,重罚10万元 灵活运用酌定赔偿规则确定恶意侵权的赔偿数额——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味精厂诉付进波、陈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泉州中侨(集团)公司味精厂生产的“双塔”牌味精有较高的市场声誉。2012年6月至7月,在付进波授意下,陈金星伪造了18卷含有“双塔”牌商标的防伪线,并在家中自行生产“双塔”牌商标味精包装袋7.772万个,获利1.6万元。付进波往伪造的“双塔”牌味精包装袋中灌入外购的散装味精并出售,获利6750元。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味精厂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原告10万元。 【评析】本案系典型的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确定两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若直接以两人的获利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明显偏低。本案运用酌定赔偿的办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不仅彰显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也给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敲响警钟。 术语指代不明,法院巧妙认定 如何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有歧义的技术特征——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是“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内容包括上顶板、周围侧壁及下底彼此连接构成多面体封闭空腔等。被告茂达公司也在制造、使用空腔叠合箱。原告认为被告产品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由于技术术语指代不明,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模糊,往往给法院专利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本案中,法院运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杆件”这一技术特征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小木条与“杆件”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没有侵权。该案的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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