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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6-04-26 09:44: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2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闵凌欣)

搜索“罗浮宫”,跳出“连天红”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搜索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公司诉连天红家具公司、力天红木艺雕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力天红公司在百度网开展关键词广告搜索业务。网络用户在百度输入关键词“罗浮宫家具”后,会跳出连天红公司的网址(被告连天红公司与力天红公司是关联企业),点击链接后,即进入连天红公司网站首页。“罗浮宫”注册商标权利人罗浮宫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被告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户产生不恰当联想,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评析】关键词竞价排名是网络搜索领域的新型商业推广模式。本案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为自己的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具有借鉴意义。

使用通用名,不构成侵权

“金丝肉松饼”是否为一类产品的通用名称——邓世华诉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邓世华于2012年11月注册“金丝”商标。2013年7月,友臣公司以“友臣,金丝肉松饼领导品牌”的广告语进行宣传。邓世华以友臣公司侵害其“金丝”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金丝肉松饼”经过广泛使用,已成为内馅为金黄色丝状肉松的一类饼的通用名称,友臣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评析】如何准确划分商标侵权与注册商标正当使用之间的界限,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的形式认定“金丝肉松饼”为一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为企业正当使用商业标记作出明确的裁判指引。

专利状态不稳,不算恶意诉讼

对同一被告反复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能否因专利权无效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2005年2月,多棱公司获得“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授权。2006年8月,多棱公司以恒盛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起诉,后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撤诉。2007年,该专利被重新认定为有效,多棱公司再度起诉恒盛公司。2011年,该专利又被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又撤诉。2013年,恒盛公司起诉多棱公司,认为对方在发明专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数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法院驳回恒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诉讼时并不知道其专利权会被认定为无效,主观上并无滥用诉权的恶意,不构成恶意诉讼。该案的审理对于正确平衡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与规制诉权滥用以及如何维护专利制度的有序运行,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买画参展评奖,被判公开道歉

更换他人漆画作品后更换署名并用于参展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王舒诉蔡志荣、赖坤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王舒于2007年10月独立创作了名为《黄金时段》的漆画,寄存于赖坤城的油画室展示。2013年3月,蔡志荣在王舒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赖坤城把作品署名改为自己的名字,并买走这幅画。后来,蔡志荣将作品改名为《厦门老街》,以作者身份参加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展出,获得银奖。

法院认为,蔡志荣、赖坤城的行为侵害了王舒作品的署名权、展览权等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登报道歉。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买画参展”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的审理回归了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立法本意,并依法惩治了“买画参展”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对鼓励文化创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专利说明书附图,允许合理借鉴

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陈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陈猛在侨龙公司工作。2011年4月,侨龙公司获得“垂直入井作业排水车”专利证书。2013年1月、12月,陈猛先后申请了“折叠式排水抢险车”“平移式伸缩排水抢险车”“双折叠排水车”实用新型专利。侨龙公司认为陈猛利用职务之便,剽窃产品设计图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比对,法院认为侨龙公司和陈猛的专利说明书附图在汽车本体部分基本相似,但排水管部分的水管、水泵的设计明显不同,不构成侵权。

【评析】本案系专利权与著作权叠加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对于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著作权法保护及限度,以及在专利申请时如何合理借鉴他人专利说明书附图具有规则示范作用。

商标故意“搭便车”,判赔

在相同商品上恶意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福建贻庆食品有限公司诉南安市洪濑味道食品有限公司、李加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贻庆食品公司始创于1982年,2001年5月注册“ ”图形商标,获“中华名小吃”等殊荣。2010年6月,李加兴申请注册涉案“ ”图形商标。2012年,李加兴成立洪濑味道公司后,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宣传资料及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该商标。

法院认为,洪濑公司使用与贻庆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评析】本案是泉州市两大卤制品企业因商标近似而引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品牌的成长需要长期的培育,企业不仅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应合理合法地培育自身的品牌。

制售假味精,重罚10万元

灵活运用酌定赔偿规则确定恶意侵权的赔偿数额——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味精厂诉付进波、陈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泉州中侨(集团)公司味精厂生产的“双塔”牌味精有较高的市场声誉。2012年6月至7月,在付进波授意下,陈金星伪造了18卷含有“双塔”牌商标的防伪线,并在家中自行生产“双塔”牌商标味精包装袋7.772万个,获利1.6万元。付进波往伪造的“双塔”牌味精包装袋中灌入外购的散装味精并出售,获利6750元。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味精厂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原告10万元。

【评析】本案系典型的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合理确定两被告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若直接以两人的获利金额作为赔偿金额,明显偏低。本案运用酌定赔偿的办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不仅彰显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也给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敲响警钟。

术语指代不明,法院巧妙认定

如何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中有歧义的技术特征——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茂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是“一种钢筋砼用立体承力模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内容包括上顶板、周围侧壁及下底彼此连接构成多面体封闭空腔等。被告茂达公司也在制造、使用空腔叠合箱。原告认为被告产品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由于技术术语指代不明,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模糊,往往给法院专利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本案中,法院运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记载的“杆件”这一技术特征做出了合理的解释,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小木条与“杆件”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没有侵权。该案的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破解软件售全国,入罪

破解软件序列号的犯罪行为应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翁存兴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2011年8月,翁存兴通过破解北京三维力控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软件公司的工业控制软件的序列号,制造出上述工业控制软件的加密锁,并将这些假冒商标注册的工业控制软件售往全国各地,获利21.0634万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翁存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评析】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如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罪。法院准确界定被告人破解软件序列号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全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

首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诉洪丽雪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2013年11月起,洪丽雪在石狮市灵秀镇组织生产标有“NIKE”“PUMA”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非法经营数额达12.9292万元。2014年7月,石狮市检察院对洪丽雪作出不起诉决定。自诉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不服,以洪丽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石狮市法院提起控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洪丽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评析】这是我省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也是国内首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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