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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创设生态司法“三三”机制 促进绿色发展

2016-05-17 16:29:1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法治福建进行时”系列报道三:

长汀创设生态司法“三三”机制 促进绿色发展

东南网5月17日讯(本网记者 郑思楠)长汀县曾是我国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之一,水土流失治理一直是当地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服务生态保护大局、营造碧水青山的人居环境,多年来,长汀法院在生态司法实践中加强探索,形成了以庭前“三调查”、判前“三落实”、判后“三到位”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近日,“法治福建进行时”媒体采风八闽行采访团走进龙岩,实地探访长汀县法院创设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促进绿色发展所取得的积极成效。

“三三”工作机制迈出生态司法创新重要一步

失火烧山、盗砍滥伐、非法采矿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对此类犯罪,以往仅关注对被告人的刑罚制裁,忽视对生态的恢复,导致被毁林地得不到有效修复,造成水土流失或地质灾害,被毁林木所有人也难以获得赔偿。为破解上述难题,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长汀法院即尝试恢复性生态司法。1991年1月,该院首次判决失火烧山的被告人梁某在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并发出司法建议由基层林业站监督被告人恢复植被,迈出了生态司法创新的重要一步。

记者了解到,2012年,长汀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为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建设生态长汀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决定推行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即:庭前“三调查”,着力摸清案情,理清化解生态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思路;判前“三落实”,强化恢复性司法功能,谋划化解纠纷、保护生态的具体措施;判后“三到位”,旨在恢复性治理,积极拓展延伸职能,确保平息纷争、保护生态见成效。

“自2012年初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创设以来,长汀法院共审理失火、盗伐滥伐等设计破坏生态、影响水土治理的刑事案件118起,被告人签订补种协议86份,补种复绿面积3276.92亩,近90%的被毁林地由被告人及其家属修复;审结生态民事、行政案件78起,调节、协调化解62起,诉前协调化解126件。”长汀县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三三”工作机制拓展至民事和审判领域

记者了解到,长汀法院结合本辖区的生态特点和生态审判现状,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生态审判工作模式下,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特点,对修复性司法的工作法师进行具体细化,对生态刑事案件突出生态的恢复,对生态民事、行政案件突出权益冲突的修复,以补种复绿、签订补植协议、缴纳补植保证金、权益冲突的协商化解等方式对各种利益的平衡开展修复性司法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

2014年,长汀法院将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拓展至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出台具体操作流程,这一做法被省、市法院吸收推广。

而后2015年6月5日,该院运用“三三”工作机制,成功审理并调节审结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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