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泰宁交警执法不合理 三明高速交警支队:程序合法
2016-06-07 17:29:2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网友留言】 网友“erkjg”:我今天驾驶车辆车牌号为闽D57***到三明和南平的交界路段,在高速隧道口被泰宁交警六大队的交警拦截下来,说我的车辆超速百分之26,同时要扣罚6分,罚款100元,我想先看违章记录,但是交警说先要我出示证件,在执法的时候交警人员没有佩戴工作证和出示执法证,执法记录仪也没有开,现想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在高速路段能否把车辆拦截处理和交警执法是否合理的问题,谢谢!【详细】 【回复单位:三明高速交警支队】 关于对闽D57***号车辆超速违法诉求件的回复 《直通屏山》编辑部: 关于流转闽D57***号车辆超速违法诉求件收悉,我队经过调查核实,现就诉求者提出的“在高速路段能否把车辆拦截处理和交警执法是否合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0日,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筹备组在福银高速A道泰宁服务区(福银高速A道315KM+400M)开展“逢十”统一行动,查处过往车辆违法行为,在福银高速A道305KM处(双溪口隧道出口处)设置测速点,限速80KM/H,该测速点前方500处设有“前方500米测速”警示标志,隧道入口处有“限速80”标志牌。 5月10日16时20分,当事人陈某驾驶闽D57***号小型轿车途径福银高速A道305KM时,时速为101KM/H,超速26%,被执勤民警拦下。执法过程中,民警要求当事人陈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向其出示了监控超速照片,当事人陈某确认照片后,执勤民警对当事人陈某超速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记6分。 二、关于执勤民警没有佩戴工作证和出示执法证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筹备组民警5月10日在泰宁服务区执法时,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佩带了人民警察标志,符合人民警察执勤执法相关规范。 三、关于执法记录仪未开启问题 经核实,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筹备组民警在对闽D57***号车辆驾驶人陈某执法过程中,根据规定规范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对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未发现没有开启执法记录仪的情况。 四、关于能否在高速路段将车辆拦截处理的问题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以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的路段设置执勤岗位。除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采取摆放路障、锥筒、交通标志等方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上执行公安交通管理任务时,需要对涉嫌违法车辆进行检查的,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下,应当将涉嫌违法车辆引导到出口、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停车检查。 因此,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批复文件精神,高速交警部门可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下,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规范设立临时执勤点。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0日,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筹备组在泰宁服务区设立执勤点,符合相关规定。 在查处本起违法时,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六大队筹备组执勤民警态度平和,用语文明,交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不存在执法问题。 三明高速交警支队 2016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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