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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无户口人员分四类“脱黑” 配套措施年内出台

2016-06-29 07:53:31 何佳媛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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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可申请恢复原籍户口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对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

在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监狱管理部门《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可申请在现家庭住址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登记常住户口。

对部分无户口人员

实行户口待定考察

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

根据现行规定及《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户口待定期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申请按申报对象自报信息先行登记实有人口,申报对象满足县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定期面见报告要求,且在期满公告后仍未发现多重身份、多重国籍及逃避打击、高考移民等可疑情况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会商同意后,给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

出生日期落户地址这样确定

《实施意见》明确,在办理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登记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出生日期的,优先以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出生日期。无上述证明材料的,由本人、监护人或者亲属确定一个合理年龄范围的出生日期,一经登记不予变更。

《实施意见》未明确落户地址的,按自有产权住房、父母、其他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朋友、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地址的顺序办理落户。

今年底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出台有利于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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