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未赔偿网友车辆维修费 漳浦县交警大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2016-07-05 09:43: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7月5日讯 近日,网友“漳浦一哥”在《直通屏山》留言称,2016年2月22日,在漳浦县杜浔镇近城村正阳宫路段,无证驾驶的陈某车辆逆向行驶,与其发生交通事故。 该网友反映:“如今车辆已维修完好快两个月,而陈某却拒绝支付我的车辆维修费用,希望交警部门督促肇事方尽快去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 收到网友留言后,漳浦县交警大队向《直通屏山》发来回复称,当事人陈某因逆向行驶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 漳浦县交警大队称,之所以陈某未支付该网友的维修费用,经了解,主要是网友黄某的车辆维修金额为人民币30800元引发争议,当事人陈某咨询了解到,与网友黄某同款新车购买价约为4万元左右,认为该车所造成左前角局部损坏的维修金额不符合客观事实,并认为系对方当事人黄某与维修厂合伙欺诈维修金,因此拒绝支付维修金。 漳浦县交警大队建议,对于黄某的轻型普通货车维修金额真实性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客观事实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网友留言】 网友“漳浦一哥”:2016年2月22日11点55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闽E1****的小型客车,从漳浦杜浔镇往霞美镇方向沿漳东线行驶至杜浔镇近城村正阳宫路段的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我黄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E1****的微型货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陈某本身还属无证驾驶)陈某没有被处拘留。3月12日双方当事人经民警黄艺明的调解达成协议如下:1、陈某在事故中自身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自己负责;2、黄某在本事故中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由陈某负责。本协议由漳浦县杜浔镇交警六中队黄艺明民警担保。当时调解时我有提出让陈某交下车辆维修押金,民警黄艺明说有他担保不用怕,后来维修场通知车辆维修好了,我找陈某,他说:“维修费就是不付,爱告去告”,接着又找民警黄艺明说明情况,民警说他也没办法,现如今车辆已维修完好快两个月,而陈某却拒绝支付我的车辆维修费用,导致我的车辆还停留维修场,影响货运工作。希望交警部门督促肇事方尽快去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详细】 【回复单位: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关于网友留言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直通屏山》编辑部: (一)执法过程:2016年2月22日11时许,我队杜浔中队接到报警:在漳浦县杜浔镇近城村正阳宫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当天11时许,陈某(身份证号3506231984********,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E1****的福特牌小型轿车,自沙西镇往霞美方向沿漳东线行驶至漳东线杜浔镇近城村正阳宫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自霞美镇往沙西方向行驶由黄某民(驾驶证号35062319900221****,准驾车型C1)驾驶闽E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3月12日早上,办案民警依法做出第3506234201600391号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陈某因逆向行驶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在认定书上签名确认。 下午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意见,由办案民警民警在第3506234201600391号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栏内用手工制作协议内容如下:“1、陈某在本事故中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自行负责;2、黄某在本事故中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由陈某负责;3、陈某一次性赔偿给黄某在本事故中产生的其他损失费用(车辆折旧及维修期间误工)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款项当面付清。”双方当事在损害赔偿调解结果栏内签名确认。 (二)关于黄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后续问题:经了解,3月12日,当事人陈某与黄某一起到漳州市区黄某的闽E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购车地点处理维修事宜,但专卖店的维修厂因未拆检事故车辆,所以无法现场支付具体的维修金。黄某车辆维修过程中,陈某多次打电话到维修厂进行询问,但均被维修厂以车主不是陈某本人,陈某无权过问为由拒绝告知所需的维修金额。 后来因黄某的闽E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的维修金额为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引发争议,当事人陈某咨询了解到与闽E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同款新车购买价约为肆万元左右,认该车所造成左前角局部损坏的维修金额(30800元)不符合客观事实,并认为系对方当事人黄某与维修厂合伙欺诈维修金,因此拒绝支付维修金。民警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告知当事人黄某,若对方当事人陈某拒绝支付正当的维修费用,可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判提起民事诉讼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向当事人黄荣民相关案件信息材料。 (三)回复说明: 1、本案系纯车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民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是客观公正的,事故双方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 2、办案民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之规定,按照双方调解意愿真实记录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亦已签名确认,调解结果已受法律保护,办案民警的身份是行政调解人,不属所谓“担保人”。 对于闽E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维修金额真实性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据客观事实证据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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