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拒补五元车费暴打司机险酿大祸
2016-07-12 20:53:2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7月12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王光忠 郭生教)陈某乘坐公共汽车,因拒绝补缴五元车费与司机明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殴打了明某,后又找来铁棍殴打明某,明某被打得满头鲜血,因及时刹停车辆,没有酿成大祸。 近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福清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日前,陈某乘坐明某驾驶的公共汽车,当汽车途经305省道某路段时,陈某因继续乘车拒绝补缴五元车费与司机明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陈某殴打了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明某。在被车上乘客劝开后不一会儿,二人再次发生口角,陈某不顾公共汽车30多码的车速,再次挥拳打向明某腹部。 见此情景,车上乘客纷纷起身劝架,使得明某方可继续驾驶车辆。但是仅过了一会儿,当车行至前方红绿灯口路段时,怒气未消的陈某索性从车上找来用于卸轮胎的铁棍又一次殴打明某,明某被打得满头鲜血,由于明某忍着疼痛及时刹停车辆,才没有酿成大祸。 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他实施暴力的地点是城市郊区的省道之上,该道路位于村庄附近,路陡车疾,是交通事故的多发路段,在红绿灯口路段,也是车辆拥挤的市区路段。陈某在这些地方对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施加暴力,漠视道路安全法规,罔顾全车人员的安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证据足以证明陈某当时的行为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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