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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泉州中心市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016-07-22 19:44:53 陈诗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2日讯(本网记者 陈诗婷)近日,广东、江苏、陕西、上海、南京等地纷纷传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消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要力争2016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这预示着我国土地、房屋、海域、草原和林权等不动产由不同部门登记发证的时代即将终结。那么,泉州市呢?

近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向东南网记者透露,8月1日起,泉州市在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8月1日以前依法颁发的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目前全面启用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全国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作为不动产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

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但这个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它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8月1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但不意味着只有8月1日才能登记,所以市民可以选择任何法定工作日,在法定工作时间里到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我们有指定的窗口为大家办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泉州市中心市区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解读

一、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会带来什么影响?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是物权领域的一个重大变革。建立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一是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登记信息准确、清晰,避免遗漏或重复登记,减少矛盾和纠纷。二是方便群众办理登记,群众只需准备一次材料、前往一个窗口、填写一次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可以一次性申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减少了办事群众在不同部门、不同窗口之间周折往返的劳顿。三是登记职责整合为由一个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来承担,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既减少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办事效率。四是实现资源共享,保障交易安全,有关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三、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市农业局)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四、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的不动产登记由哪个机构办理?

为将原先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到我市来讲,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业务办理窗口设在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丰泽区妙云街160号),咨询电话:22178876。

五、不动产登记程序如何启动?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以依申请启动为原则,即登记程序的启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如果没有申请,登记机构一般不得主动登记。但是,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依嘱托登记。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比如查封登记。

第二,依职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比如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等。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权利人怠于申请更正、注销等登记的情况,此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不仅容易造成登记簿管理上的混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依职权直接办理相应登记。

六、依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依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是开始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初步审查,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相符,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之间是否相互对应等。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发证。发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人前来申请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八、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所需申请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相关要求,可于8月1日起前往办事大厅领取或登录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sg.fjqz.gov.cn)查询获取。

九、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目前我市精简办事流程,根据不同登记类型、审查要求,各类不动产登记办事时限压缩至1-18个工作日。

十、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

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全国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作为不动产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但为了获得不动产单元号,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是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再根据调查资料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海域进行“落宗落户”的过程。

十一、哪些情形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1)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2)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的;(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登记的,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

十二、不动产登记费如何收取?

在国家、省出台新的不动产登记费标准前,不动产登记费仍执行现行标准,具体如下:(1)单独申请土地登记的,按原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即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2)已办理土地登记后申请房屋登记的,按原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即住房登记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每件550元;(3)申请林权登记的,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收取登记费;(4)海域使用权登记不收取登记费;(5)同时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的,我市本着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的原则,按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的标准就低收费(按房屋登记费标准收费)。

十三、实施不动产登记以后,原有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林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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