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产经财经 > 正文

网络广告大V“联责”能否遏制当下乱象?

2016-07-25 07:35:28 郑晓丹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律师:是对《广告法》的细化

《办法》是一部基于《广告法》的部门规章,是对《广告法》的细化和补充说明。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定义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

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么网络大V在推送广告的时候,是否能够算是为产品代言?对此,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陈尔珠律师分析认为,大V或者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在微博推广某一种商品的时候,其发布图片、信息构成了事实上的推荐,让他的粉丝领会到他想要推广产品的意图,即可认定其为产品代言。

而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李尾芹律师则认为,广告有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由于难以界定大V推送的内容是否属于广告的范畴,因此无法确定其是否算是为产品代言。

如果网络大V宣传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如何追责?李尾芹律师认为,微博上的广告宣传有据可查,网络大V发布广告在取证方面不是特别困难,但就具体追责细节,当下我国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涉及认定方面存在争议。如果消费者购买大V推荐的商品出现问题,较难认定网络大V推广行为对粉丝的购买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