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应获核准证 记者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共有76911家,其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13716家,无证经营率17.8%,其中大部分为小餐饮。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尚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位在15座以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适当降低小餐饮的准入门槛,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其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废水和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并需向县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核准证书。未取得核准证书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者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最高处5万元罚款。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还同时规定,明知小餐饮经营者未取得核准证书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摊贩实行信息登记 校门200米内禁摆摊 食品摊贩的管理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 草案对食品摊贩不实行许可准入,而是实行信息登记制。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应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悬挂信息公示卡的,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最高2000元罚款。 同时,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禁止食品摊贩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经营。 立法规范民宿业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乡村游的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满足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既阻碍了民宿业的发展,也容易产生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省人大法制委相关人员介绍,为此,《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填补了目前民宿法律地位的空白。 三审稿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华侨宅基地 使用权受保护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增加了华侨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医疗(保)待遇、职称评定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华侨权益的保护。 二审稿规定,华侨原来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宅基地。华侨可以保留原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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