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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开发利用

2016-07-27 22:59:50 冯川叶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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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7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日召开,《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草案修改稿拟新增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开发利用,并提高对不按规定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罚款下限。

有委员提出,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罚款限额太低。因此,提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下限分别提高至三千元和三万元。草案修改稿提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草案修改稿中,新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同时,第十三条拟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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