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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条例》9月1日施行 首设“民宿”规范

2016-07-29 21:25: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设立“民宿”相关规范,并提出,政府应推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条例》首次设立“民宿”的相关规范。《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

《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制度,鼓励职工开展旅游休闲消费。

在游客权益保护和旅游业经营规范方面,《条例》设立了专门一章,明确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付费旅游项目和购物场所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未事先约定的不得安排。依托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兴建的景区,门票及其他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若要提价须举行听证会。若旅行社选择无旅游客运资质的交通企业,将被处最高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者将被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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