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8-04 09:24:08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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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2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根据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和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要求 “十三五”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为445万吨,计划2016年内全部完成。其中《责任书》确定的压减钢铁产能230万吨,具体项目包括: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60吨电弧炉1台,去产能60万吨;中国国际钢铁制品有限公司50吨电弧炉1台,去产能50万吨;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40吨中频炉3台,去产能120万吨。按《责任书》相关要求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进一步摸底调查后,确定新增压减钢铁产能215万吨,具体项目包括:南平市双友金属有限公司30吨中频炉2台、20吨中频炉1台、10吨中频炉2台,去产能40万吨;邵武市嘉隆型钢有限公司40吨中频炉1台、20吨中频炉4台,去产能60万吨;福安市新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吨中频炉6台,去产能30万吨;福建省鑫溪冷轧薄板有限公司15吨中频炉6台、5吨中频炉2台,去产能45万吨;寿宁县兴顺铸造有限公司10吨中频炉8台,去产能40万吨。 二、工作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该类项目办理土地供应、能评审批、环评审批、规划许可、生产许可、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质监局、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坚决关停。加大无证违法生产企业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地条钢”等无证生产行为,取缔淘汰非法生产经营企业。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引导主动退出。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产、半停产及竞争力差转型升级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对不能整体退出企业中的低效产能,创造条件实施退出。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物价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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