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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无公函不接待 同城不安排用餐

2016-08-11 09:14:04 林嘉琦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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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8月11日电(林嘉琦)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接待管理、接待标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在接待管理方面,该办法明确提出,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国内公务活动必须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在接待标准方面,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该办法强调,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据悉,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该办法适用于福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需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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