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厅规范设立地质灾害警示标志 设立情况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内容 东南网8月16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对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时间、设立人、设立的位置、标志内容、牌面尺寸以及标志撤销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 通知规定,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警示标志应在群测群防体系确定后的10天内设立。城镇、乡村等民居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其警示标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公路沿线范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立;铁路沿线范围的由铁路主管部门设立;水库库区、沿江沿海堤防范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设立;矿山开采区的、尾矿库的由安监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设立;各类学校范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督促学校设立;旅游景区范围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景区管委会、投资人设立;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由该单位负责设立。警示标志的设立人统一落款为县级政府。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警示标志由设立单位及时撤销。 通知明确,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应设立在县级政府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外围醒目位置,具体根据危险区周边地物地貌和道路交通情况确定,危险区范围较大的,应设立多处。 通知要求,地质灾害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应纳入各地地质灾害防治绩效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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