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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8-18 08:19:50 何佳媛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7种情形之一将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已核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自陈材料造假罚千元

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要求群众提供的各类奇葩证明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只信公章不信证件”的错误导向和庸政懒政的问题。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冒用他人户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或者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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