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8月24日讯(记者 赵铮艳)去年底国家多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相关实施意见近日出台,9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政府定价范围 由8类减为4类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此次的实施意见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管理类别由原来的8类减少为4类。 原实行定价管理的8类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医疗机构、游览参观点等配建的停车场;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实施意见考虑纳入定价管理的4类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 四类情况应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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