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原创新闻> 社会民生 > 正文

福建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2016-10-10 20:58: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10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记者今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省政府研究,《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今日正式公布。《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新规不一致的,按此新规执行,《实施方案》在保险对象、承保方式、保费分担和理赔标准等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一是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二是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但以下三类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具体为: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新规确定的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保险对象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据介绍,省政府授权省民政厅与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并实行年签制。同时,各市、县(区)民政局应与当地人保财险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