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10-14 08:04: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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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0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6年5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阶段安排、工作分工、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维护我省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或本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我省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公安部门应当通过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与省工商局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从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下载相关企业信息,包括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保险”“支付”“互助”“相互”“养老保险”等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我省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要根据省工商局上传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和统计,对于房地产、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自身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摸查工作。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取证、证据保存等工作。 (三)清理整顿并督查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根据各自整治方案和本方案的分工安排,牵头进行各自领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四)验收总结(2017年1月底前)。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对各自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本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各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汇总后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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