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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6-10-14 08:04:3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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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76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信访局,中央驻闽有关机构:

《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明、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规范我省互联网金融各业态,扭转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保护合法合规企业开展业务,打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两个底线。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

清晰边界,保打结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类业务的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保护合法合规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分类施策,稳步推进。针对不同风险领域,分类施策,以整治促发展,对各类从业机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周密部署,讲究方法,依法整治,合规处理,健全处置预案,避免次生风险,确保大局稳定。

明确职责,增强合力。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实质落实整治责任。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跨业态、跨市场、跨区域的特点,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形成整治合力。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立足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突出问题,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及时总结我省在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细化监管规则,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0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6年5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组建专项整治工作班子,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阶段安排、工作分工、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维护我省社会安定稳定,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摸底排查(2016年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或本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我省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公安部门应当通过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与省工商局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并从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下载相关企业信息,包括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保险”“支付”“互助”“相互”“养老保险”等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我省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要根据省工商局上传的企业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和统计,对于房地产、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自身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摸查工作。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取证、证据保存等工作。

(三)清理整顿并督查评估(2016年11月底前)。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根据各自整治方案和本方案的分工安排,牵头进行各自领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四)验收总结(2017年1月底前)。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对各自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本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各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汇总后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按照各领域整治方案要求,省级由各牵头部门负责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立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各专项领域的整治工作。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成立福建省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负责该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省金融办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成立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该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福建银监局会同省金融办牵头成立福建省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该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厦门市的相关工作由厦门银监局等负责。

福建证监局会同省金融办牵头成立福建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该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厦门市的相关工作由厦门证监局等负责。

福建保监局会同省金融办牵头成立福建省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该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厦门市的相关工作由厦门保监局等负责。

省工商局牵头成立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广告及涉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负责该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省工商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住建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省经信委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省商务厅负责)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省信访局负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省委维稳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配合做好专项整治中的相关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不得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依法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互助”“相互”“养老保险”“小额贷款”“网络小贷”“网络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字样。省工商局筛选在名称和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和在整治过程中的新注册企业),将此类企业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未经批准和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强化资金集中存管、清算,实现资金动向实时监测,确保资金不失控。严格要求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三)建立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领域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公布举报热线、邮箱、传真等,鼓励人民群众通过“信用福建”网站等渠道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加强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实施分类处置。各有关部门依据分领域整治方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处置标准,各司其职,界定业务性质,分类进行处置。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完善制度,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要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依法予以公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风险较小的,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一些过渡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企业,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关牵头部门要周密部署,做好风险事件应急和处置预案,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

(五)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六)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我省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七)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福建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承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领域整治牵头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深入企业一线摸清情况,分类处置;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班子,要指定具备条件的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各具体牵头部门名单请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过程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二)加强协调配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涉及部门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报告工作,处置过程中,各领域牵头整治的部门要将工作进展、动态信息、存在困难等形成报告,在整治阶段每月10日前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阶段工作进行小结,协调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实际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加强风险监测。依托福建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福建省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充分运用各种媒介或载体,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金融风险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方法,教育广大群众分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提高投资者风险甄别和防范意识。营造内紧外松的工作氛围,对内要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对外营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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