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率先出台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
2017-01-02 07:32: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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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近日我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福建省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规定,省、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收容救护水生野生动物为名,非法猎捕、驯养、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我省常见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有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红珊瑚、绿海龟、中国鲎、花鳗鲡等。”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群众若发现水生野生动物,可拨打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救助电话0591-87837635,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设立的救护(举报)热线电话报告情况。 根据规定,接到群众有关水生野生动物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报告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应按下列方式救护活体水生野生动物:对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救护治疗、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应就地及时放生;受伤轻微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应简单治疗后及时放生;受伤严重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应送就近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进行看护、饲养和治疗,待恢复健康并评估具备放生条件后方可进行放生。在必要时,省、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联系救护机构以及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家。对经救护治疗后,体况恢复但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需进行长期饲养的,由饲养单位按规定办理驯养手续。 同时,我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还设立50万元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专项资金,奖励及时制止或举报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补助拯救、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过程中自身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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