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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推进《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立法工作纪实

2017-01-09 07:13:0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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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创新,让法规更管用

2016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召开。《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一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与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一起印发会议的,还有一份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这是根据调研、研讨会、论证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梳理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的。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以近年来国家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精神、新政策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上海、江苏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并对上位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老年人保护的基本的、重大的规定予以强调和拓展。

注重对养老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大胆创新,是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的突出特点。条例(草案)规定了养老服务的三种类型: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养老服务、公益性养老服务,提出了推进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家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建设等等,这些在我省尚属首次提出。

“一方面,要把我省已经推行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条例内容;另一方面,要对我们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中有所体现、有所回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增加了一些条款。如,规定对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和家庭成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探望;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提高医保支付水平;首次提出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制度;逐步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床位费纳入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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