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 民生 > 正文

流动人口在福建凭11种证明可申领居住证

2017-01-11 08:26:27 张志宏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1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张志宏) 昨日,海都记者从福建省公安厅获悉,我省将于近期出台居住证申领便民过渡性政策,即从政策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省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2.购房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1.学生证;2.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2017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据省公安厅相关人员介绍,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是流动人口应尽的法定义务。《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据此,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流动人口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申领居住证、享受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前提条件。因此,流动人口在到达居住地后,应当及时履行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的义务,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