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2-20 08:27: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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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对各联合惩戒单位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更新到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通报原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对于符合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已经屏蔽或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其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实时查询、合理利用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但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转载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信息时应当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对于已经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删除。 8.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应当惩戒而未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惩戒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9.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大力加强协助执行工作。成立全省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大力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政法综治、效能办、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各市、县(区)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作为单独项目纳入绩效、综治(平安建设)及文明单位等考核体系。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福建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工作的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责任督导与追究制度。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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