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过程一波三折 在侦办过程中,警方首先遇到的难题是固定证据。“侵权者将窜改过的专利文件放在产品页面,随时都可能产生变动,须不断取证并固定证据,并以此来确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专案组成员林吴焘表示,为固定证据,专案组安排两名侦查员不定期盯梢取证,“几乎每天都盯着网店,每周拍照、截图、录像”。 比起固定证据,确定案值更困难。“在办理假冒专利权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直接经济损失都可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林阿明表示,警方选择最易查实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依据。根据阿里巴巴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涉案网店共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约88万元。 对这个数据,嫌疑人熊某提出异议,称其中部分销售额为刷单所得,并非实际交易额。2015年,熊某曾两次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0元购”“6.9元购”等刷单行为,累计交易额近30万元。 刷单产生的交易额能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为此,经侦支队、检察院、法院产生分歧。林吴焘认为,刷单交易抬高店铺的交易数量,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诱导后续消费。本案经办法官刘翔则认为,非法经营数额指的是实际、真实的销售数额,不应包括虚假刷单交易。 最终,漳州市经侦局参考浙江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刷单交易虽属不正当竞争,但并非真实交易,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剔除。“为核实刷单行为确实存在,我们对参与刷单的消费者抽样回访,一一做笔录。”林阿明表示,这次回访,覆盖福建九设区市,办案成本不可谓不高。 案值认定到此还未结束,熊某对非法经营数额又提出异议,辩称手机端无侵权图片,其产生的交易金额应予以剔除。这次,侦办人员在天猫平台上进行一次商品上架试验,认定结果如下:“手机端与PC端均使用统一服务器数据,切到手机端,页面设置有切换按钮,消费者均有选择看何种页面的机会。手机端的销售数据理应计入经营数额。” 最终,熊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被认定为约50万元,符合“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假冒专利罪量刑标准。 2015年11月4日,漳州警方与山东济南警方联手抓获熊某。2016年11月11日,龙文区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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