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因: 企业担心用工成本高 “女性职场受歧视的原因很多,她们受限于生理因素、文化传统、社会习俗以及性别角色认知等,但归根到底是受限于企业用工成本制约。”在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从业多年的张老师告诉记者,职场女性面临的最大矛盾是职业上升期与女性最佳婚育期重合度高,而人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事业与家庭很难取得平衡。 张老师表示,作为一名企业HR,既要考虑员工贡献率,又要考虑员工满意度,而贡献率往往被摆在第一位。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根深蒂固,女性除了事业中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外,在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等方面也要投入相当大的一部分精力。所以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会将女性视为“不稳定因素”,其在职场的竞争力也随之被大大削弱。 “三期,即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作为一名HR,底线是可以接受哺乳期,早晚各给一个小时的假,否则贡献率根本没法达标。”张老师坦言,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企业确实会倾向于不招女性,因为“风险”级别比较高。 “做企业最重要的就是生产价值、创造利润,而一名女员工去生育,必定会降低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福州一家软件公司财务总监田先生表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能辞退“三期”内女员工,且还必须保证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而用工单位在不解除生育女职工合同的前提下,还必须另聘人员承担其工作,不仅用人成本上升了,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人事混乱。 声音: 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既是女性就业的保护神,也是用人单位平等用人的指南针,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和保障女性应有的就业机会。省妇联作为国家职能部门,也在积极为女性就业创造条件。但更多时候,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建立相关机制去分担企业因女职工生育所提高的成本,如通过给企业税收优惠等,鼓励企业录用女性求职者。 “女性就业遇到歧视,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维权。”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晟认为,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法律救济途径也不完善。他建议,将具体的法律条款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同时,拓展已生育女性育儿服务和保障措施,减轻女性职工生育风险,保证其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为用人单位录用女性减除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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