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7-04-14 08:35:53 来源:福建日报责任编辑: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为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和直接确定的条件与程序,依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比较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一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一)保留着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二)构成的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和环境要素应当具有真实性; (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一公顷;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以及能够展现当地历史风貌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面积达到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申报时,应当提交说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还应当提交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和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空间格局、景观风貌、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总用地标准的,应当公布为历史风貌区,其保护与管理,参照历史文化街区执行。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形成较早,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 (二)传统建筑风貌保留比较完整,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三分之一; (三)整体格局保存良好,保持传统特色、地域特色,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承形式良好。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财政、旅游等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具有行业技术发展代表性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筑师相关,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性的; (四)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化、教育、景观价值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建筑保护规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第十六条 对涉台、涉侨文物相对集中,能充分体现海峡两岸及海内外紧密历史文化联系的,台湾事务、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组织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