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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7-04-14 08:35:53  来源:福建日报责任编辑:赵舒文    我来说两句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管理,推进优秀历史文化传承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被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的原则、内容和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五)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六)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具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还应当对其保护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与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相衔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多规合一。

第二十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自收到报送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财政、旅游等主管部门自收到报送审批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保护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保护、管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致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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