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1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决定减免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措施自下月4日起执行,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全面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免征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同时,对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 意见鼓励物流车辆使用闽通卡电子支付方式。对使用记账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2%,使用储值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5%。而针对集装箱车辆,也加大了优惠幅度。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按车型分类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意见选择途经南平、三明、龙岩等地市的四条线路为试点,对路段内行驶的30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阶梯计费方式,即行驶里程超过100公里的,100~200公里(含200公里)的里程部分,减征20%;200~300公里(含300公里)的里程部分,减征30%;300~400公里(含400公里)的里程部分,减征40%;400公里以上的里程部分,减征50%。 意见还明确,对年度缴纳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800万元以上的本省物流企业,下一年度使用闽通卡支付的通行费一律给予减征5%,其中,每年增量通行费部分给予减征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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