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放生亟待科学引导 福建省海洋生态文明促进会会长方垂弘7日在石狮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我省许多地方都有放生水生生物的习俗。以前,民间放生的基本上是本地物种。这样的放生总体上不会破坏原生态系统、不伤人畜、不造成公共危害。但随着交通与生物技术的进步,外来物种、杂交物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越来越多进入了老百姓的生活圈,民间放生者怜悯生物,却不知所放生的一些生物的来处与危害。一些不当的民间放生反而变成了“杀生”,严重的甚至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导致部分原生态物种毁灭性消亡。 “2000年,巴西龟就已被列为世界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福建师范大学生物工程学院相关专家介绍,“福州温和的气候环境,适合巴西龟生长、繁殖,放生到野外的巴西龟会掠夺同类物种的生存资源,与本土龟、鱼争食,抢夺栖息地和产卵场所,因此,放生巴西龟,会直接威胁本地龟和水生物种的生长。” “不仅是巴西龟,实际上许多外来物种,食性广、繁殖能力强,加上在本地没有天敌,一旦被放生到野外,都将威胁本地物种的生长。另外,一些外来物种带有寄生虫、病菌,其本体具有抵抗力,但其进入自然界后,本地生物可能感染患病;一些杂交种或转基因种会造成严重的遗传污染,影响原生种群。”方垂弘说。 除了放生物种的选择外,放生时间、地点、数量也有讲究。 福建省观鸟协会会长杨金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对盲目放生表示担忧。他认为,如果生物在某个环境中投放,超出环境负荷,被放生的生物将无法获得足够的食物以及生存所需的必要空间,导致“放而不生”,其尸体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 “我们在确定增殖放流水域前,通常需由专业人员对该水域进行本底调查,确定水质、饵料、潮汐、海区环境等是否适合,并对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7日在石狮参加爱海增殖放流活动的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王双辉书记说。 放生需依法而行 盲目放生,带来的往往是灾难。 放生要讲究方式方法,更要依法。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对野生动物放生有明确的处罚责任,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首次对放生野生动物作出规范。 2009年,农业部颁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常见的外来物种主要有红耳彩龟、牛蛙、革胡子鲶、淡水白鲳、小龙虾、福寿螺、下口鲇(清道夫)等。 2011年4月,《福建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颁布,其中提到,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再次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规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必要强化对上述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贯彻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放生,真正把好事、善事做好、做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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