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3日讯(本网记者 郑思楠 实习记者 林小娟)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理念,结合福州市的工作实际,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条件、程序、评估、时间以及相关补助。 通知明确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条件,在福州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而且,不属于《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需重点审核(强制性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的企业。 通知还明确规定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后,需要在通过评估后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而关于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工作,通知指出将由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该中心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评估费用。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向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 对于自愿性清洁生产时间安排,通知规定,已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四家企业(长乐市立峰纺织有限公司漳港化纤分公司、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经纬新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康宏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报申请审核验收报告,10月份开始,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对已完成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企业验收工作。福州市各县(市)区经信局做好2017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工作,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上报福州市经信委能源处。 另外,通知中指出,将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和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前者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给予5万元的编制费补助。而对于后者,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产生的节能效果按照福州市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补助办法的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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