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9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今日曝光21起近期发生在我省的较典型的违法、事故案例,希望通过以案说法,促进驾驶人不断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1、【因危险驾驶罪被追刑】2016年6月3日,钟某信驾驶一辆挂靠在福建省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尚某红)的大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为钟某福)行至夏蓉高速公路B线150公里加640米处时,因严重超速、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10日,钟某信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尚某红、所有人钟某福未依法履职,明知驾驶人钟某信长期超速行驶并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仍放任不管,让钟某信继续驾驶客车从事旅客运输,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5月31日,尚某红、钟某福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8000元、6000元。 2.【醉驾、逃逸】2017年6月10日21时56分许,当事人金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闽A444B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旗山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福建师范大学东门口时,与由东往西横过旗山大道的郑某某驾驶的后载有乘员叶某某的电动车相撞,随后闽A444B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避险过程中又驶至来车方向车道,与朱某某驾驶的沿旗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闽A870AW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郑某某、叶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金某某弃车逃逸。 当事人金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金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叶某某、朱某某无责任。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醉驾、逃逸】2017年5月11日20时55分许,吴某某驾驶闽DGM180号小型轿车自龙海市政法委方向沿紫云路往民生小区方向行驶至龙海市石码镇紫云路九龙公园路段,车辆跨越中心线于路左机动车道内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载程某某)发生碰撞,致该电动车滑行至路左非机动车道内碰撞由甘某某驾驶临时停放的闽D789J6号小型轿车前部,造成程某某、曾某某受伤,其中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5日死亡及三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逸,于2017年5月12日凌晨被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4.【醉驾】2017年6月15日8时41分许,嫌疑人梅某某驾驶闽DN212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杏林收费站出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厦门高速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梅某某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驾、逆行】2017年6月11日2时42分,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闽CVG713的小型汽车行至泉州环城高速石井收费站出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37.94mg/100m,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逆行两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12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该案已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6.【二次酒驾】2017年6月8日20时19分,黄某某驾驶闽FHD759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连城县莲峰镇莲中路灯控路口路段,经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26mg/100ml,且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调查,黄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22时30分许在连城县工业园区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处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罚款1020元、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7.【第一次酒驾、第二次醉驾】2017年6月21日4时24分,兰某某驾驶闽DBD31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闽粤收费站入口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检验,兰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民警调查后发现,兰高清曾于2013年3月11日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龙岩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依法处罚过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兰某某处以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8.【二次酒驾】2017年6月10日9时18分,蔡某某驾驶闽FRE816号小型面包车由319国道进入厦蓉高速公路河田收费站入口时,遇民警执勤检查。经检验,蔡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3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核实蔡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蔡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伪造变造号牌】2017年6月21日晚9时25分左右,当事人蒲某某驾驶一辆闽A570Y3红色小货车缓缓通过福州市西二环路卡口,执勤民警发现该车车牌有异,便迅速将车拦截。经查实,蒲某某为躲避交通违法处罚上网买了个磁铁号牌,前车牌中一个号码被磁铁号牌掩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蒲某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处以记12分、罚款2000元的处理,并扣留机动车及驾驶证。 10.【未按规定悬挂号牌】2017年6月27日凌晨0点50分左右,民警在厦门市湖里大道路口设卡拦截夜查,发现一辆由SM城市广场沿着嘉禾路往出岛方向的玛莎拉蒂,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拦截下来发现司机是一名代驾,车主饮酒在车上。车主说是因为车刚贴膜,号牌拆下后忘记重新装上,代驾司机上车前未对该车辆的整体情况做详细了解,未及时发现该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就直接上路行驶,车被民警当场扣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际驾驶人(即代驾司机)给予罚款500元,记12分。 11.【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未停车让行】2017年6月3日22时4分许,孙某驾驶闽DNM999号小型轿车沿厦门市湖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湖滨东路(湖光路)路口遇绿灯左转弯通过路口至路口南侧人行横道时,车前左侧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通过路口的行人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本事故。其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根本作用。朱某某无违法及过错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孙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12.【毒驾、超载】2017年6月6 日16时许,赖某某驾驶闽G55378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6.04吨,实载48.27吨)由尤溪开往将乐,途经省道金泰线275公里尤溪新阳路段时,被尤溪县公安局新阳派出所民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赖某某神情恍忽,疑似吸毒嫌疑,逐将其带往县局办案中心进行尿检,检测结果呈阳性,赖某某对其毒驾行为亦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赖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记6分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3.【疲劳驾驶致人死亡】2017年6月12日13时许,肖某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GP3915号小车沿省道秀里线由三明往大田方向行驶,行经省道秀里线204KM+640M大田县石牌镇长溪村路段时,因肖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且操作不当,致小车车头右前侧撞击路右外的水泥防撞墙,造成肖某和乘坐人陈某两人受伤、乘坐人林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中,肖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肖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日前,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14.【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道行驶】2017年6月12日13时38分许,徐某疲劳驾驶闽AV509M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由莆田方向往文甲方向行驶至503KM+500M忠门西埭公交站路段时超速行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状况,与蒋某玉、蒋燕某、蒋丽某分别驾驶的三辆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蒋燕某、蒋丽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过度疲劳影响安全仍继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肇事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途经肇事路段未能注意观察路面状况,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5.【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2017年6月3日15时35分许,当事人刘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DW571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永安北收费站时,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闽DW5716号小型轿车收缴、强制报废,并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6.【驾驶车辆接听手机】2017年6月13日00时10分许,当事人姜某某驾驶豫CG189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长深高速B道2986KM+100M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由李某某驾驶的赣C875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由于接听手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姜某某给予罚款50元,记2分的处罚。 17.【飙车、非法改装、无证驾驶】2017年4月9日晚19时许,一辆黑色非法改装摩托车和一辆红色非法改装摩托车在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路段飙车,同时两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出巨大的噪声,群众反映强烈,随即仙游交警大队城关中队出动警力30余人进行设卡拦截,并于当晚20时许在八二五大街邮政局红绿灯路口将该红色摩托车拦截下来,连人带车一并查扣。经查实,两名驾驶人均为无证驾驶,于4月13日将两名飙车人员吴某、陈某传唤到案,以无证驾驶对二人予以行政拘留15日,随之将该案立为危险驾驶案进行侦查,4月27日将两名飙车人员刑事拘留,随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陈某无驾驶证在城区闹市追逐竞驶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享受大功率摩托车高速竞驶的刺激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3个月15日,并罚款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2个月15日,并罚款3000元。 18.【不按规定停车、未放置三角警示牌,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措施不当】2017年5月25日18时许,孙某某驾驶闽H63776号重型厢式货车从福建省南平市沿205国道行驶至川石高速收费口上高速准备前往宁德市屏南县装载货物,途中孙某某听到车辆发动机位置异响,将车辆靠边停于宁上高速(下行)140公里100米处应急车道内,并打开双闪灯,车身占用部分右侧主车道。随即孙某某从车辆驾驶室下车站在车头左侧的主车道内对车辆进行检查,未在车辆后方放置三角警示牌。由陈某某驾驶赣E25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EB507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于同日17时许,从江西省上饶市出发前往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22时40分,车辆途经宁上高速(下行)140公里100米处,碰撞因车辆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并占用部分右侧主车道由孙某某驾驶的闽H63776号重型厢式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闽H63776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厢损坏变形移位,以及赣E2561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视镜掉落与赣EB507挂号挂车车厢右前角凹陷变形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某驾驶赣E25611(赣EB50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且未能及时发现道路前方在右侧应急车道停靠的闽H63776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临近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发生两车碰撞,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孙某某驾驶闽H63776号重型厢式货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并占用部分右侧车道,未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应急车道内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当事人陈某某与当事人孙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19.【驾驶与准驾车车型不符的车辆】2017年6月4日16时23分许,驾驶人龙某驾驶闽DB7668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京台高速小桥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准驾不符,经检查发现,该半挂牵引车危化品车需要A2驾驶证驾驶,龙某准驾车型为B2,且还在实习期。龙某的行为已构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另据龙某交代,危化车上另一名驾驶员龙某某是其父亲,且持有A2驾驶证。因中途父亲驾驶疲劳,就让他练练手,没想到被抓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记12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降档为C1。其父龙某某让准驾不符的人驾驶车辆,罚款1000元。 20.【无证驾驶、伪造车牌、手离车把用手挠眼闭目导致死亡事故】2017年6月6日20时50分许,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伪造号牌为G0306两轮摩托车沿304省道从古田往宁德市区方向行驶至蕉城区洋中镇304省道20KM+450M处时,因手离车把用手挠眼闭目,睁眼时碰撞同向前方路边行走的行人阮某某,造成阮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詹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詹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已被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1.【匝道变道未避让主线内车辆通行】2017年6月13日14时31分,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K1560/吉A6BB2挂号重弄半挂车,由上海开往厦门,沿高速行驶至沈海高速A道1937公里+500米时,与从盐田匝道驶入主线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JY2683号中型客车碰撞,随后车辆失控侧翻又碰撞由施某某驾驶的浙H06802/浙H2778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三车损坏,吉A6BB2挂号车车上货物(商品车)损坏,浙H2778挂号车上运载的货物掉落损坏,驾驶人张某某、李某某、施某某受轻微伤,闽JY2683号车上乘客曾某某、阮某某、黄某某、洪某某受轻微伤,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车辆从匝道变道入主线,未避让主线内的车辆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雨天未减速行驶、谨慎驾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施某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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