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以立法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 东南网7月22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河长制”提升至立法层面,为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除全面推行河长制,条例还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等“三条红线”管理制度,规定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并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新增的取水口、排污口以及排放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 |
相关阅读:
- [ 07-21]永定“河长制”治河有新招
- [ 07-21]永定:“河长制”治河有新招 互联网监督显成效
- [ 07-14]福州市召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推进会
- [ 07-13]光泽寨里: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
- [ 07-10]元坑镇持续推进“河长制”工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