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 时政 > 正文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17-08-13 08:00:24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林雯晶  
分享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反映情况的职工,采取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不得再次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基层工会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工业园区、社会组织等工会。

第三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格式文本,由省总工会统一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