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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委会发布报告 福州影院服务不错

2017-08-21 09:10:05 林侃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但也存在一些瑕疵,一些影院已被约谈督促整改

东南网8月2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林侃)近日,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电影院体验式消费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参加体验人员对福州市城区电影院服务质量“基本满意”,总体得分为84分。其中,电影院的硬件设施及人员服务满意度较高,平均分为87.8分。

4月中旬以来,福州市消委会联合五城区消委会和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部分在榕高校,采取志愿者亲身消费体验,并填写电影院体验式消费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形式,对23家电影院51场次的购票取票、公平交易、影片放映、服务质量、争议解决5大类的32个小项进行调查,累计收回有效问卷117份。

数据显示,在购票渠道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等电子通信产品的日益普及,93.2%的消费者选择了网络购票;在电影院选择上,“距离近,交通便利”和“周边购物、餐饮等配套设施完善”成为消费者选择电影院考虑的前两位因素,分别为75.2%和47%;票价方面,20—49元的电影票接近占到本次调查的九成,66.7%的消费者对电影院票价表示满意;电影院售买食品价格方面,有55.6%的消费者表示满意;电影院服务方面,满意度位居前三位的选项是影厅环境卫生、空调温度和座椅舒适度,分别占到总数的93.2%、90.6%和89.7%;遇到消费纠纷时,29.1%的消费者愿与电影院进行协商和解,18.8%和23.1%的消费者会向监管部门和消委会进行投诉,22.2%的消费者则选择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进行曝光,这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消费体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电影院推出的电影票套餐没有明示或明确告知各个项目的内容、数量及原价、优惠价等信息,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于除电影票之外的项目,不主动提供相应的票据;

二是除中影星汇影院在电影票上标明“电影映前可能上映广告或预告片”等字样外,其余电影院无论是在售票大厅,还是电影票上均未看到映前广告的相关提示,甚至有3个电影场次存在放映不准时,广告占用影片放映时间的情况;

三是相当部分的电影院在电影票背面作出“此票售出概不退换,亦不准重售”“不得携带非本影城出售的饮品及食物进入影厅”或类似规定,特别是网购平台或电影购票网站更是将上述内容作为必备条款,有的甚至在消费者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规定“任何购买、持有或使用门票的人均被认为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了以上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针对上述问题,福州市消委会于7月下旬对电影市场占有率较高的3家电影院进行约谈,督促相关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各电影院也及时采取了规范套餐宣传内容、修改电影票相关条款、完善退换票规定、加强映前广告明示等措施。

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律师认为,关于标价、票据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除了应当明码标价,还应依法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购买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侵害或者变相侵害消费者的上述权利。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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