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8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日前研究出台了《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补齐民生短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四方面推出促进我省补齐民生短板的20条价格政策措施。
《意见》分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养老事业发展、促进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落实等四个部分共20条政策措施。
据介绍,《意见》主要从转变价格管理方式入手,根据我省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进一步缩小了民生事业领域的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对民间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养老服务、停车服务和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或协议定价,赋予经营者更大的定价自主权,支持民生事业发展。同时,对民生事业领域的价格改革,也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情况,适当作出政策安排,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省物价局表示,为保障《意见》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物价部门将加大民生事业领域的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生重点行业成本监审规则,构建科学有效的成本补偿机制;加强民生重点行业(领域)的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着力化解民生重点行业(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坚持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逐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附:具体政策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一)支持幼儿园发展。将现行公办幼儿园委托定价管理方式改为授权定价管理方式,取消现行省级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限管理政策,支持各地公办幼儿园发展。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
(二)完善公办高校教育收费管理。从2018年秋季起,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实行类别定价管理,并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从2019年秋季起,将现行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不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两档学费标准,进一步细分为具备博士研究生、具备硕士研究生和不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三档学费收费标准,优化高校资源配置,支持我省一流大学建设。
(三)进一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从2017年秋季起,民办本科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从2018年秋季起,民办中、高职(含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改变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管理方式,实行类别定价管理,并由政府定价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赋予独立学院一定的定价自主权。
促进养老事业发展
(四)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除对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对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协议定价。
(五)严格落实支持性价费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促进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
(六)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政府定价管理的除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和协议定价。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对同一区域的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七)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农村客运发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运营成本、政府补贴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城市公交、城市轨道交通、轮渡和农村客运票价。
(八)引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消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实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完善分类价格标准。对电动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九)落实城乡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适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促进减少水污染排放量,吸引各类资本投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开征污水处理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成本、污染治理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财政奖补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十)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积极促进“一户一表”改造,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
(十一)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城市和有条件的镇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农村地区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向村民收取一定的保洁费。
(十二)完善建筑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根据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分类管理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收费政策,促进提高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十三)放开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从2018年起,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十四)健全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从2018年起,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非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协议定价,但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政策。除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对各类社会资本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调节价或协议定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认真组织落实
(十六)强化民生短板行业(领域)价格监管。加大相关行业(领域)的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涉企、资源、金融等领域价格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保障各项价费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在部分区域探索建立义务监督站、价格志愿者等社会价格监督队伍,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参与价格监督,形成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合力。
(十七)建立健全民生重点行业成本监审规则。充分考虑社会事业发展对定价成本的影响,发挥价格成本监审职能作用,制定或完善教育、养老和城乡民生基础设施等民生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和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十八)加强民生重点行业(领域)的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稳步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站点的建设,着力化解民生重点行业(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
(十九)确保工作落地生效。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逐项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十)注重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准确解读民生补短板价格政策,及时报道好的工作举措和阶段性进展成效,推广先进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