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 归全体业主所有 按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一些小区仍因公共收益分配问题纠纷不断。为此,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应当予以公布;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按一定比例分配,物业服务企业所占比例不超过50%;业委会成立后,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分配比例。 对业主关心的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共有的车位(库)停放车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业委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 失信业主或纳入征信系统 对不交物业费的失信业主将有惩戒措施。修订草案将失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修订草案规定,经法院判决,仍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应交未交、拒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依据管理规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仍拒交的,作为失信行为将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如果出现未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公布公示有关信息等行为的,经必要行政处理程序后将上述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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