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9日讯(本网记者冯川叶)今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3752公里,岸线曲折率和深水岸线长度均居全国首位。海岸带范围内生态、生物、矿产及景观等资源也十分丰富和独特。 条例规定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部门承担。同时明确了省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具体监管职责。 基于海岸带不同岸段的价值不同,条例对其实行分类保护利用,将海岸带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严格保护区域禁止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还要求省政府组织编制名录,明确边界,并在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向社会公布,确保严格保区的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限制开发区的利用以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和军事需要,严禁从事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排污,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炸礁以及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围堤建设以及其他的围海填海等行为;优化利用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基本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长度和邻近海域底质类型的稳定。 自然岸线保有率是衡量一个地区海岸带生态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条例明确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省政府应当落实本省大陆自然岸线总体保有率管控目标,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要求。省政府及沿海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监测自然岸线保护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沿海设区的市应当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段属性,并对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自然岸段属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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