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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09-30 08:55:55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房小奇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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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61名。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设区市应选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相同,个别设区市作必要调整。调整后:福州市78名,厦门市30名,漳州市56名,泉州市81名,三明市34名,莆田市39名,南平市38名,龙岩市36名,宁德市40名。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选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名,由平潭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三、金门县应选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名,由在闽的金门籍同胞中产生。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应选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名。

五、省提名的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5名,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六、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4%。

七、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侨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5%。

八、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5%。

九、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不高于上届。连任的代表应占代表总名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十、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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