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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新规 临时车牌可由汽车销售单位核发

2017-10-19 17:49:24 陈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19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记者今日从省交警总队获悉,根据交警总队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时号牌)工作。

“此举为购车后临时合法上路行驶提供便利。”据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傅仰余介绍,正常情况下,群众在购买机动车后,需到注册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而由受委托的汽车销售单位在群众购车后直接核发临时号牌,为群众临时上路行驶提供便利,无需再跑到车管所申请,极大提升了公安交警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据悉,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汽车销售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汽车销售资质、固定的销售门店,汽车销量稳定,信誉良好,且最近3个月的汽车销量不低于50辆;经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含平潭,下同,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培训的临时号牌核发工作人员2人;具备供办理核发临时号牌的办公场所,配备互联网计算机、证件专用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存放空白临时号牌的保险柜、存放机动车档案资料、收费票据等物品的专用文件柜及场地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收到汽车销售单位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申请后,支队车管所派人实地勘验场地,同意委托的,通知汽车销售单位到支队车管所办理核发临时号牌用户注册;不同意委托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受托核发临时号牌资格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汽车销售单位应向支队车管所再次提交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继续办理核发临时号牌业务。

汽车销售单位应当在支队授权范围内,为本单位已销售的,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汽车,或未销售的,需在汽车销售单位间调货的汽车核发临时号牌。核发的临时号牌种类为辖区内或跨辖区临时号牌。跨辖区临时号牌最多只能核发1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辖区内临时号牌最多只能核发2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同一辆车核发临时号牌次数不得超过2次。跨辖区临时号牌行驶区域仅限福建省境内。

值得一提的是,出现不按规定建立临时号牌核发档案、不按规定审核和收存凭证证明、由非经车管所培训人员核发临时号牌等违规情形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暂停其核发临时号牌业务,待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核发临时号牌;出现2次以上(含2次)的,直接取消其核发临时号牌资格。如出现更为严重的以单机版打印临时号牌、套打临时号牌或核发虚假临时号牌、以核发临时号牌名义违规收费、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或获得临时号牌等违规情形的,直接取消临时号牌发放资格,3年后才可再次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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